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团省委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省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团省委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干部本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工作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工作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团省委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因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以提出容错申请。
(一)提出申请。部门(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部门(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纪委派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或团省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对于省纪委派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受理的团省委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团省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对于团省委组织部受理的申请,由团省委组织部报请团省委党组同意后,请示省纪委派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发放纠错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团省委干部容错纠错工作在团省委党组的领导和省纪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团省委组织部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团省委机关、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全体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省团校(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团省委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团省委组织部商请省纪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