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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陕西省委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16年08月03日 点击数:271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办法(试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团省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能为、不想为和不敢为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  本细则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目的是规范对团省委管理干部的组织调整,建立健全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的退出机制。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任职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当进行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诫勉等措施,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团省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团省委党组作出的决定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意见和团省委实施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五)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负责工作状态混乱、水平落后,或者出现较大失误,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机关干部和团员青年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需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七)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在团省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3年排名处于后3位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干部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以上,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在现岗位上工作的。
第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团省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调整对象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谈话。党组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经选举任职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免职后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九条  在研究干部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考察和公示期间,如存在下列情况,暂缓提拔使用或暂停转任工作。
(一)干部档案审核过程中,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履历模糊不清,存在涂改、前后记录不一致、学历资料不全、履历违规等情况,相关的任免机关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个人无法正确说明原因的;
(二)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过程中,填报内容和核查结果不一致,可能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且个人不能及时向团省委组织部重新报告的;
(三)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排名处于后5位的机关干部、连续2年排名处于后3位的事业单位干部。
第十条  在“三龄两历”审核后,若相关任免机关或拟提拔(转任)对象能够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其未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未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结束后,个人能够及时向团省委党组汇报或者向团省委组织部重新报告,核查无误的;经团省委党组研究后,可重新启动提拔或转任程序。
第十一条  因年度考核原因被暂缓提拔使用的干部,若当年考核排名不再处于后5位(事业单位为后3位),下一年度的提拔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且不主动改正的,经团省委党组研究后,取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在团省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团省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团省委党组坚持正确把握干部能上能下的认定标准,注意结合干部的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岗位特点、个人能力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创新的主动性,宽容在工作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团省委机关、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全体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省团校(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团省委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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