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陕西共青团!

保密法制宣传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列表 > 详情页

共青团陕西省委干部鼓励激励 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16年08月03日 点击数:169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鼓励激励团省委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结合团省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类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干部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工作创新等考核结果。
第四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提拔使用等。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0%-4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部门(单位),授予团省委优秀公务员集体;
(二)按照15%-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干部授予团省委优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按规定报请省委组织部记三等功。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公务员奖金标准核发奖金。
第七条  提拔使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正科级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副处级后备,正处级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副厅级后备;处级干部涉及到交流任职或转岗时优先推荐;
(三)对在工作中受到省委、省政府、团中央等综合性表彰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对获得上一年度优秀等次的干部,在本年度安排省委、省政府、团中央相关出访、学习培训及调研交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团省委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团省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团省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团省委机关、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全体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省团校(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团省委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文章: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下一篇文章: 共青团陕西省委干部容错纠错 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