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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2]117号 关于在全省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12年10月12日 点击数:2395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团委,各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
为全面做好全省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按照团省委《关于支持团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的通知》(陕团办发〔2012〕4号)要求,现将评估检查有关要求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省各级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二、评估内容
1.自查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重点包括基本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措施、工作效果、建议意见、今后打算等内容。
2.评估打分。依据评估标准进行逐项打分,每项评估内容必须提供原始佐证材料。
3.项目情况。重点查看活动场所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场所修缮补助资金、当地政府配套资金和团省委统一采购设备使用情况。
三、评估方式
2012年全省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将采取自我评估、联合检查、抽查复审的方式进行。
1.自我评估阶段(2012年10月12日—10月20日)。对照《陕西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自我评估,并撰写自查报告。
2.联合检查阶段(2012年10月21日—10月30日)。由各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建设、使用、改造提升、修缮维护、设备添置、开展活动、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价进行审评、打分。
3.抽查复审阶段(2012年10月31日—11月15日)。由团省委会同省财政厅及各团市委、市财政局组成评估组,届时将实地进行材料审核、听取汇报、测评考察,在征求同级团委等相关方面意见后给予等级认定。
四、审定评级
省上将依据评估情况评定等次,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2012年度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能力提升奖励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1.各团市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负起管理指导责任,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评估工作。
2.各团属活动场所要在自评的基础上,按照团省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能力提升项目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3.各团市委将评估打分情况及各场所自查报告务必于10月底前报团省委。
联系人:朱小军 18092208121   郝 亮 15691623688
电 话:029-88412005      
邮 箱:stxzyg@126.com
邮 编:710068   
地 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附件:陕西省团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估表 点击下载此文件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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