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陕西共青团!

保密法制宣传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列表 > 详情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密的规定

更新时间:18年05月14日 点击数:19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上一篇文章: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下一篇文章: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保密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