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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保密规定

更新时间:18年01月24日 点击数:4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省委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团省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方针。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机关设置保密工作委员会,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部署。其具体职责为:
(一)在党组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机关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机关党组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二)研究解决机关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机关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安排;
(三)组织审定机关保密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机关保密宣传教育、保密管理和保密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机关发生的保密违法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党组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确保保密机构设置、保密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七条  机要室为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一)在机关保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机关有关保密的日常工作,拟定机关机要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等;
(二)负责机关印章、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机关内外机要文件(含机要文件、密码电报、网络机要通信等)的收文办理工作,按照保密规定,做好整理、传递、清退、立卷归档及销毁工作;
(四)负责做好机关保密工作的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以及有关机要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机关重要部位、涉密计算机等落实保密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机关涉密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第三章  文件、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应由主办部门注明密级,标明发送范围,经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签字,办公室安排打印。打印时应遵守保密纪律,废页要及时销毁。
第十条  凡寄给团省委的信件统一由机要员领拆,凡寄给各部门的信件,由部门内务人员领拆。所收文件、电报、材料、刊物应及时分类、编号、登记、送办。信访件同文件一样登记处理,做好保密。
第十一条  传阅文件、刊物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不属于阅读范围的人员一般不得借阅限制性文件、内刊,确因工作需要借阅者,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绝密文件、资料在机要室阅读,不予借出。
第十二条  送阅、送办文件要认真登记,严格签字,坚持早送晚收,及时归档。严禁横传文件,严禁将文件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阅读。秘密文件不得在部门和个人手中过夜。
第十三条  阅看文件原则上不得摘抄文件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可摘抄在保密笔记上,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机要室严禁闲人入内,凡查阅档案、借阅文件的同志请在办公室等候办理。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机要室的人员,不得随便乱翻乱看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须依据《共青团陕西省委复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涉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外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严守秘密。接待人员不得将文件和工作笔记本带入外宾住房。
第十七条  加强对会议秘密文件的管理,书记和部门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要及时交机要室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团省委党组会、常委(扩大)会、书记办公会记录由专人专管,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的有关秘密。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第二十条  销毁文件应逐件清点,造册登记,领导审批;必须交由省国家保密局文件销毁中心统一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当做废品出售。
第二十一条  机要、内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搞非法活动。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运用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是指用于记录、存储、拷贝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磁带、光盘、优盘、存储卡等磁、光及半导体介质载体。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外围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任何人不得在公众网上发布、存储、处理、传递、转发、抄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私人计算机和私人移动存储介质用于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让他人使用、保管或办理寄运等。
第二十八条  对秘密数据、资料载体如:磁盘、磁带、光盘等视同“三密”文件,履行借阅、使用、复制、传递、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硬盘及移动存储设备等)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销毁时应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确保秘密信息不可恢复。
第三十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网的信息内容须经相关领导审批。

第五章  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若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关的保密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四)对于相关责任者,由保密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依法处理。

第六章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的部门和个人,报机关保密工作委员会进行评选。对符合条件者,分别授予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保密规章制度,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二)凡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机关将视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违规行为或失泄密事件后,若责任人态度端正、处理事件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可适当减轻处罚;若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事件的处理或未及时纠正错误、再次发生违规或失泄密事件的,应从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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