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上午,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体会议上,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获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办法》自1994年4月26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全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是,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青少年实际状况的变化。2008年1月,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团省委书记卫华等1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实施办法》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一年多来,团省委、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未保办联合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反复征求公、检、法、司、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未保委成员单位和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九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由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组成。《实施办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着重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充实和细化了有关内容,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为全省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制保障,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实施办法》审议通过之后,省未保办将联合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就市、县(区)未保机构的建立、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经费的落实问题,家庭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周边及环境治理问题,未成年人自护教育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网吧问题,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等问题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省未保委将在适当时候,与省人大开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督促各市、县(区)、有关单位贯彻好《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