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村级团组织建设和团支部书记待遇问题已成为束缚农村共青团工作的一大新问题。
宝鸡市共有1751个行政村,设有村级团支部(团委、总支)1751个。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村团支部书记从事团的工作带有义务性质,无相应的报酬或报酬很低(其报酬往往是兼任职务的工资收入)。其中千阳县对所有村团支部书记实行兼职,月报酬合计30元;陇县按每出勤一天给予10元补助,年平均500元;麟游县年均报酬200元;其他县区没有报酬。村团干部经济报酬低或无报酬,加之兼职过多,严重影响了做好团工作的积极性。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村团支部书记的工作热情,保证团的各项工作在农村得到落实和发展,2007年8月份宝鸡市第十次团代会召开以来,新一届团市委领导班子把争取和落实村级团干部待遇问题作为发展农村基层团工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在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支持的同时,团市委先后多次与组织、财政等部门协商调研,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村团支部书记待遇的方案。
2007年,宝鸡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团市委联合下发于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村团支部书记报酬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组发[2007]499号)。《通知》规定:一是全市村级团支部书记的报酬,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村主要干部基本补贴的20%给予补助(即平原村不低于60元,山区村不低于40元);设立专职团支部书记的,报酬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村主要干部基本补贴的30%给予补助(即平原村不低于90元,山区村不低于60元)。二是团支部书记报酬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县区要将报酬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村干部报酬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三是市上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建目标责任制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文件规定,全市村团支部书记报酬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2008年,团市委将村团支部书记待遇报酬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组成专项督查组,逐县区开展督查落实工作。督查中,团市委对落实较好的县区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进行了纠正。督查结束后,及时向市委写出了督查情况报告。目前,全市12个县区的1751个行政村的团支部书记均以落实了待遇报酬。
该文件的出台,全面落实了全市1802个村团支部书记报酬和待遇,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农村团工作和团干部报酬得不到落实的实际问题,村团支部书记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明显增强,为全省农村团支部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