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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3]24号 关于我省出席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配及推荐酝酿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13年03月05日 点击数:3931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有关厅(局、企业)团委,团省委各驻外团工委、团河南省委驻陕西团工委:
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中青明电[2013]1号),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13年上半年召开。为做好我省代表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配
团中央分配给我省出席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预分名额40名。按照团中央差额比例不少于20%的要求,团省委确定我省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48名。根据各地、各系统基层团组织数量、团员人数以及工作需要,团省委统筹考虑确定了具体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条件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应是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或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模范遵守和贯彻团章。
2.品德好。努力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3.业绩好。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能议事。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需求,能够履行代表职责。
28周岁以下(不含28周岁)非团干部的党员、28周岁以上(含28周岁)非党员的团干部均不符合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条件;同时,为保证团十七大召开前代表的相对稳定性,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团的专职干部原则上应考虑其在2013年上半年工作岗位不发生变动或不离开团的工作岗位。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构成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结构要进一步突出基层、突出一线,充分反映青年群体的新特征,充分体现近年来基层组织构成上的新变化。
团的领导机关代表的比例应适当把握。各市(区)团委书记一般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有典型代表性、表现优秀的部分县(市、区)团委书记可提名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基层团组织代表的结构应与组织分布状况相称。既要注意提名符合条件、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又要特别注意从非公企业、乡镇街道、中学中职和驻外团组织优秀的主要负责人中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团员代表的结构应与青年群体分布的广泛性基本协调。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名时应突出优秀的青年农民工、青年学生、青年农民、青年工人人选。
来自基层和一线的人选比例应高于推荐总数的50%,人选平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25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30%,女性不少于25%。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程序
1.推荐提名。各市级团委要按照团省委分配名额,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动员基层团组织和团员积极参与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团组织和团员意见,商团省委同意后,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人选可从出席省十二次团代会代表中产生。
2.组织考察。各市级团委要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考察,主要考察他们是否具备代表条件,以及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等方面,特别要注意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
3.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各市级团委在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召开全委会,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构成要求以及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同级党委审核,于3月11日前报团省委。
五、有关要求
各市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团十七大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酝酿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加强同下级团组织所在地党组织的协调沟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遵守团内民主程序。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我省代表选举工作。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团省委组织部联系。联系人:马东红、尹瑞雄,电话:029-88412077。
附件:1.陕西省出席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配方案点击下载此文件
      2.陕西省出席共青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点击下载此文件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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