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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2]13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12年11月07日 点击数:2935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各厅(局、企业)团委、高等学校团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的管理,确保真正发挥对广大青少年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综合素质提升的教育作用,根据团中央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经共青团陕西省委研究决定,制定《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在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基地)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基地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紧紧抓住教育基地建设的重要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挖掘基地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基地发展内容,进一步增强基地建设的时代感和现实感,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为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陕西做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丰富教育内涵,面向广大青少年开展以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综合素质提升为重点,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活动场所。“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是能够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场所在建设、管理、教育、使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单位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教育基地的评选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党史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建设史、共青团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纪念地、纪念场所、纪念设施等。
(二)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对民族进步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反映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的纪念地、纪念场所。
(三)体现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基地。
(四)具有鲜明时代特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对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教育场馆、活动场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评选条件:
(一)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有确定的主管部门,有固定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能够承担对全省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综合素质提升的任务。
(二)具有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内容,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新时期的陕西精神、延安精神,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比较成熟的宣传资料和讲解词,有固定的讲解员队伍,工作热情高、责任意识强、服务态度好。
(四)能以青少年为教育重点,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各类社会教育活动,并与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部队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联系,组织活动。
(五)每年必须对集体参观的中小学生予以免费或优惠收费。
(六)内部和外部环境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重视环境保护。
(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并建有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工作)档案。
(八)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整个基地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
(九)有安全应急预案,消防安全设施健全,设有安全应急通道,挂有安全提示牌。全年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评选命名
第六条 教育基地的评选命名,按照各地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批命名的原则进行。创建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青少年教育基地分为陕西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八条 基地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动态运行模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培训、评选、验收、命名。
第九条 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每年度新评选命名的青少年教育基地中总数一般不超过下一层级青少年教育基地的10%。
第十条 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的评选命名程序:
(一)申请上报:各级团委是青少年教育基地的审批单位。
申报县级教育基地的单位向县(区)团委提供书面申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命名,并择优向团市委上报;申报市级基地的单位经团市委审核、验收、命名后,择优推荐上报共青团陕西省委;对主管部门是省级的申报单位直接向共青团陕西省委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
2.陕西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申报表。
3.3000字以上的情况介绍、500字以内的情况简介。
4.申报单位宣传图片和影像资料。
(三)考核审定:由共青团陕西省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初步确定命名名单。
(四)批准命名:对拟命名的省级青少年教育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认无不良反映和相关问题后,由共青团陕西省委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共青团陕西省委组成全省青少年教育基地评选委员会,是青少年教育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陕西省委宣传部。各级青少年教育基地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青少年教育基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拓宽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实现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青少年教育基地实行主管部门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立青少年教育基地考核制度。共青团陕西省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少年教育基地组织一次综合考核检查。对青少年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共青团陕西省委向团中央推荐,并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已不具备青少年教育工作基地条件、不能履行教育职能和不依照本办法执行的基地,由共青团陕西省委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共青团陕西省委撤销命名,摘除收回青少年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青少年教育基地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少年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六条 青少年教育基地基本职责:
  (一)突出教育主题。努力挖掘青少年教育基地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新人。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维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精心安排陈展内容,充分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教育功能,特别要努力运用现代化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认真开展活动。根据各自特点,充分运用现有条件,挖掘设施潜力,积极创新形式,精心组织活动。省级青少年教育基地每年至少要开展1-2项重点社会教育活动,吸引青少年和群众广泛参与。有条件的单位,可深入学校、机关、企业及社区,举办一些富有特色的活动,如重大纪念日活动、流动展览、讲座、演讲等等,扩大青少年教育基地的影响。
  (四)加强教育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对青少年教育基地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特别是讲解员的讲解水平。
第十七条 青少年教育基地牌匾必须由授予该称号的活动组织评选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少年教育基地”统一为方正小标宋,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少年教育基地”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省级为650mmx400mm,市级为560 mmx350mm ,县(区)级为480 mmx300mm。
第十八条 凡青少年教育基地集体或其领导班子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少年教育基地,摘除并收回青少年教育基地牌匾。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
第十九条 为确保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严肃性,各级青少年教育基地应认真保管好青少年教育基地牌匾。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重新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党的领袖和国家、军队领导人的姓名命名青少年教育基地,不得在红色景区和遗址以外的旅游风景区单独建造党和国家、军队已故领导人塑像。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共青团陕西省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陕西省委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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