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预防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青少年维权工程”工作会议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激励各地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各方面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我省青少年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切实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团省委、省综治办、省依法治省办、省预防办、省未保办拟命名第二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与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广电工商等系统和部门的基层单位。
二、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及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反响良好。
2、领导重视,制度完善,工作基础扎实。有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有宣传教育阵地,有工作队伍,有开展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档案资料完备。
3、争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整体素质。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舆论支持、维权咨询。
4、大力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及安置帮教工作,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大力打击制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商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商品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挥舆论传媒优势,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揭露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社会效果良好。
5、受过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获过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评审表彰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推荐单位经市级主管单位、市级团委(预防办)、省级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团省委权益部)。经评审通过的青少年法制教基地,由团省委、省综治办、省依法治省办、省预防办、省未保办授予“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牌匾。
四、有关要求
1、加强全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对进一步实施我省“五·五”普法规划,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维护青少年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全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应是近年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维权的重要阵地。各市区务必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3、各市区要抓住全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申报命名的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4、申报单位需填写《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申报单位的事迹材料,字数在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要求重点突出,事迹详实。申报表和事迹材料均附电子版。申报截至时间:2007年9月10日。
联 系 人:冯 伟
联系电话:029-88412079 13279342929
传 真:029-88412015
电子邮箱:sxqyb029@163.com
邮 编:710068
附件:1)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名额分配表
2)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申报表
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
附件1:
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名额分配表
地市或单位名称 名 额 地市或单位名称 名 额
省法院 2 宝鸡市 2
省检察院 2 咸阳市 2
省公安厅 2 渭南市 2
省司法厅 2 铜川市 2
省文化厅 2 榆林市 2
省教育厅 2 延安市 2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安康市 2
省工商管理局 2 汉中市 2
省禁毒办 2 商洛市 2
西安市 3 杨凌示范区 1
附件2:
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申报表
注:此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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