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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1]130号 关于申请拨付团中央资助我省县级团委工作经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11年12月30日 点击数:4307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各县(市、区)团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支持和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团中央决定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拨付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通知》(中青办发[2011]48号)要求,现将申请拨付团中央资助我省县级团委工作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省在资助范围内107个县级团委(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资金用途
    团中央按照每个县级团委3万元的标准将资金划拨到我省。我委将根据团中央确定的发放范围和资金数量,委托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将工作经费下拨至各县级团委,经费专项用于基层团干部培训,基层团组织团务用品订购,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团建,驻外团组织建设,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其中受资助对象中的部分县区须将1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具体名单随后下发)。
    三、青年就业创业项目专项基金拨付程序
    该专项资金的下拨程序严格遵循团中央和基金会管理规定,须经过县级团委申请、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汇总审核,及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县级团委签订资助协议等步骤。具体程序为:
    1、县级团委提出申请
    各受资助县级团委需向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见附件2);
    (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县级团委签署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一式三份)(见附件3)。
    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汇总评审
    (1)各县级团委务必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秘书处(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进行审核,条件包括:拟利用资助资金开展的符合本文规定的资金用途;项目可行性强,经费预算符合客观实际;资助协议的签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县级团委,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之签署资助协议,并将其申请表和资助协议一并报至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基金会终审签约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我省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签署资助协议。
    4、资金逐级下拨
    (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将资金拨付至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受资助的县级团委。
    5、资金使用监管
    各县(市、区)团委要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团省委及陕西省创业就业基金会将在适当的时间对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市级团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团委去年团中央下拨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团省委城工部,各县(市、区)团委按照团省委《关于申请拨付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金的通知》要求,将相关资料按时报团省委城工部。
    各县级团委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项目,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路佳   鲁江南
    联系电话:029-88412064
    传    真:029-88418539
    邮    箱:tsw_qgb@sina.com
    地    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邮    编:710068
附件1:团中央资助我省107个县(市、区)团委名单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2: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
附件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 
 
附件1:团中央资助我省107个县(市、区)团委名单
西安市(13县、区)
新城区团委 碑林区团委 莲湖区团委 雁塔区团委
灞桥区团委 未央区团委 阎良区团委 临潼区团委
长安区团委 蓝田县团委 周至县团委 户县团委
高陵县团委
 
宝鸡市(12县、区)
凤翔县团委 岐山县团委 扶风县团委 眉县团委
陇县团委    千阳县团委 凤县团委    太白县团委
麟游县团委 金台区团委 渭滨区团委 陈仓区团委
 
咸阳市(13县、市、区)
秦都区团委 渭城区团委 兴平市团委 武功县团委
乾县团委    礼泉县团委 泾阳县团委 三原县团委
永寿县团委 彬县团委    长武县团委 旬邑县团委
淳化县团委
 
铜川市(4县、区)
宜君县团委 耀州区团委 王益区团委 印台区团委
 
渭南市(11县、市、区)
临渭区团委 韩城市团委 华阴市团委 华县团委
潼关县团委 大荔县团委 澄城县团委 合阳县团委
蒲城县团委 富平县团委 白水县团委
 
延安市(13县、区)
宝塔区团委 吴起县团委 志丹县团委 安塞县团委
子长县团委 延川县团委 延长县团委 甘泉县团委
富县团委    宜川县团委 洛川县团委 黄陵县团委
黄龙县团委
 
榆林市(12县、区)
榆阳区团委 神木县团委 府谷县团委 定边县团委
靖边县团委 横山县团委 绥德县团委 米脂县团委
佳县团委    清涧县团委 吴堡县团委 子洲县团委
 
汉中市(11县、区)
汉台区团委 南郑县团委 城固县团委 洋县团委
西乡县团委 勉县团委    宁强县团委 略阳县团委
镇巴县团委 留坝县团委 佛坪县团委
 
安康市(10县、区)
汉滨区团委 汉阴县团委 石泉县团委 宁陕县团委
紫阳县团委 岚皋县团委 平利县团委 镇坪县团委
旬阳县团委 白河县团委
 
商洛市(7县、区)
商州区团委 洛南县团委 丹凤县团委 商南县团委
山阳县团委 镇安县团委 柞水县团委
 
杨凌示范区(1区)
杨陵区团委
 
 
附2: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 请 表
县级团委全称:                   (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
电话
 
序号
项目介绍(有关详情可另附页说明)
经费预算
 
 
 
 
 
 
 
 
 
 
 
 
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3: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
 
甲方: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有关资助资金拨付和使用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资助背景
1、甲方是由共青团陕西省委发起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公募基金会,宗旨为: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负责接收和向乙方拨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的资助资金,并受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委托对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评估。
2、乙方接受甲方的资助,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
第二条 资助方式
甲方将叁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叁万元人民币存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甲方同意拨付给乙方的叁万元资助资金,由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支配使用,在本协议终止前不得要求乙方归还资助资金的任何部分。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4、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决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叁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5、甲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此次公益资助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甲方的资助资金,保证资助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2、乙方对甲方的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范围:
(1)在本地区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活动。
(2)在本地区开展其他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其中受资助对象中的部分县区须将1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具体名单及要求由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随后下发)。
3、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的查询要求时,应当及时如答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支出明细和财务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助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收款凭证。
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及其原始基金发起人的资助行为进行宣传,并在使用甲方资助资金的过程中,说明资金来源于甲方的资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对受助资金的使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和收回资助资金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叁万元资助资金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上报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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