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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1]128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11年12月30日 点击数:841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
    《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已经团省委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方案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团省委考核办设在组织部,联系人:马东红、章海英,电话:029-88412077,传真:029-88420830,电子邮箱:shxtw@126.com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9

2011
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团省委关于《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团省委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以团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共青团陕西省委2011年工作要点》为依据,重点考核各单位完成全团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班子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团内统计、团费收缴等团务基础工作情况。
二、考核办法
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进行,具体评分构成为:
1、党建带团建等17项重点工作(重点工作目录见附件1)得分(70分);
2、团省委领导班子评分(15分);
3、团省委中层干部评分(15分);
4、加减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加减分规定见附件2)。
三、考核步骤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准备(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0日)。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按照全团重点工作部署和《共青团陕西省委2011年工作要点》,逐项对应自查完成情况,建立完善实证性项目档案,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有关重点工作的实证性档案资料按团省委相关部门的要求报团省委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班子建设情况、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应尽量用数字说明,不超过5000字。各单位还应认真整理加减分佐证资料。年度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团省委,同时将电子版报团省委组织部;加分佐证资料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团省委组织部。
第二阶段:考核评分(2012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团省委有关部门对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完成党建带团建等17项重点工作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评定等次,团省委考核办按各项工作等次为各单位得分;团省委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依据年度工作总结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年度工作综合评分;团省委考核办汇总相关评分表,并审核各单位加分和减分情况,形成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最终得分。
第三阶段:结果评定(2012年1月16日至1月18日)。团省委考核办汇总对各单位考核情况,按总分排序,提出2011年度全省共青团工作优秀奖建议单位,报团省委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考核要求
1、高度重视。目标责任考核是推动工作的总抓手,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核工作,把年度考核作为总结谋划工作、推动解决问题、强化队伍建设的重要契机,切实抓紧抓好。
2、认真准备。各单位要切实按照目标任务,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整改提高,工作总结要做到内容全面、资料详实、数据准确、分析到位、反映充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3、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以具体的工作成效反映本单位年度工作,据实提供追加分项目的有关证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搞小圈子等不正之风。团省委各评分部门,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市(区)团委和省直各团工委的年度工作。
4、注重宣传。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考核期间,集中加强对本年度工作成效的宣传,充分向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及青年群众宣传团的工作、展示工作成效,努力赢得党政认可、社会支持和青年满意。
 
附件1: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考核重点工作目录
附件2: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考核加、减分办法
 
   
附件1:
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考核重点工作目录
 
1、党建带团建工作 
2、创先争优活动
3、驻外团工委建设
4、各级团组织集中换届工作
5、团干部培训、团内统计、团费收缴等基础工作
6、“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
7、分类引导青年工作
8、“两新”组织团建工作
9、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
10、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11、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12、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13、“红领巾心向党”主题教育活动
      14、“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工作
15、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16、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
17、信息工作

附件2:
2011年度市(区)团委、省直团工委考核加、减分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表彰(限市级以上层次表彰)
1、获得省委、省政府、团中央表彰每项加0.5分。
2、获得团省委、市委、市政府表彰每项加0.3分。
获得表彰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向团省委考核办提供表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非以上表彰一律不予确认加分。
(二)宣传报道(限市级以上新闻媒体)
1、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本地、本系统团的工作每条加0.3分。
2、在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华商报等省级新闻媒体上以通讯、综述等形式宣传报道本地、本系统团的工作每条加0.2分。
3、各市(区)团委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以通讯、综述等形式宣传报道本地团的工作每条加0.1分。
各单位向团省委考核办提供宣传报道相关材料,团省委相关部门核定加分。
(三)承办团中央、团省委会议、示范性活动
承办团中央会议、示范性活动每次加0.5分,承办团省委会议、示范性活动每次加0.3分。
各单位向团省委考核办提供相关材料,团省委相关部门确认加分。
加分以当年成果评定,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减分办法
(一)未完成重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按时向团省委有关部门提供考核所需的原始资料,未能提供的视为未完成该项工作,在总分中酌情减分。
(二)集中宣传展示
考核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舆论宣传。宣传覆盖范围:市级五大班子成员,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五大班子主要领导,重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会各界服务对象代表等。宣传展示形式:1、采取专题工作通报(正式文件)和重要信息送阅的形式;2、采取制作、赠阅工作宣传册、宣传单的形式;3、采取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新闻媒体(市级及以上)展示的形式。各单位提供考核期间的上述相关佐证材料,未做到的,在总分中酌情减分。
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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