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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2]77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聘用人员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12年06月26日 点击数:1234

机关各部(室),有关直属单位:
《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聘用人员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团省委〔2012〕第10次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聘用人员若干规定(暂行)》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
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聘用人员若干规定
(暂行) 
为规范团省委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用临时人员要坚持岗位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团省委机关聘用临时人员的数量。
第二条  临聘人员一律实行岗位合同管理,由机关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凡不签订合同的,聘用关系一律视为无效。聘用临时人员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经济待遇、聘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 聘用人员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全日制用工,临聘人员的薪酬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薪的原则。各部室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工资报酬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非全日制用工,按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被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团省委机关规章制度,爱护机关的公共财产。要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出勤不出力。如被聘人员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给团省委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损害的都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解除聘用合同,不再聘用。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带薪年休假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临聘人员有事须向主管领导请假,得到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依据《劳动法》规定,按超出带薪年休假天数扣发当月工资。无故不上班扣除全月工资,情况严重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政治待遇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聘用期在半年以上的党、团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党、团支部。
第八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最短期为一年,最长期限为二年。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则自行终止。聘用期满后,如果确因岗位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原已聘用临时人员的,需重新申报、审核,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临时性的短期用工,原则上采取定任务、定报酬、定时间的办法签订合同,任务完成,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结清手续后离开机关。
第十条 被聘用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合同要求,聘用单位有权随时辞退。因其他原因辞退聘用人员或被聘人员要求辞职的,聘用单位或被聘用人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各部室提出聘用意见,提交团省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按照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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